本所徽章以3个变形的字母M、C、S而组成的图案。图案整体给人以稳定、庄重的感觉。
M 为“敏”的汉语拼音首字母。
子曰:“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。”
取“敏”之意:要求律师以当事人合法利益为核心,敏于体察当事人之需求,敏于行动,不断践行有意义的行为,为当事人提供一系列贴心的服务。
C 为“诚”的汉语拼音首字母。
孟子曰:诚者天之道也,思诚者人之道也。
取“诚”之意:因诚信乃中华之传统美德,所以本所要求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,秉承“受人之托,忠人之事,急人之需”的办事原则,尽心尽责维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为当事人选择最佳、最合适的解决方案。
S 为“善”的汉语拼音首字母。
《战国策·东周》:三寸之舌,强于百万雄兵;一人之辩,重于九鼎之宝。
因辩论乃思想之冲撞,亦为律师之本色,立身之基。当事人观点之表达,思想之沟通,莫不赖于言辞,而言辞的技巧与经验非万般锤炼而不能达成。所以本所要求律师不仅要正确、流畅地表达自己的观点,同时也要慎重、坚守自己的观点,不夸夸其谈。
M、C、S三个变形的字母组成稳定的图案,最终形成外方内圆,显示了“敏于行,诚于心,善于言”的含义,以此作为立所之本,亦作为本所的追求目标,更是对本所每位律师的要求,同时蕴藏着本所律师之间精诚团结,永不停步的精神,引伸为本所律师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最高宗旨。 |